近日,應急管理部公布了新版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應急管理部令第21號,以下簡稱《判定標準》)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《判定標準》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《判定標準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問:請介紹一下《判定標準》修訂的背景意義?
答:此次修訂,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、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,核心目的就是讓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更加科學、精準。具體來說,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考慮:第一,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實踐。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深入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,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。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,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引,聚焦破解重大事故隱患“排查質量不高、整治效果不好”這一頑疾,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具體落實落地,真正讓制度“長牙”“帶電”。第二,是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。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》和2024年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《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均對提升隱患排查整改質量作出明確要求,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也將“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體系提升行動”列為“八大行動”之一;同時,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將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由15類修改為17類。此次修訂既是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,也是適應上位法調整的法定要求。第三,是對基層反映問題的具體響應。原《判定標準》在近年來的實踐過程中,暴露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情形外擴延展、部分條款表述不夠精準、執法尺度不統一等問題,基層反映較為強烈。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,收縮了重大隱患判定權限,刪除部分現場危害小的隱患情形,進一步聚焦系統的、具有明顯現實危害性的情形,精準表述相關條款,最大限度避免歧義爭議,統一執法尺度。第四,是深刻吸取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教訓的現實需要。近年來,發生多起因典型非法違法生產導致的煤礦事故。比如,2021年青海柴達爾煤礦“8·14”重大潰砂潰泥事故,2023年內蒙古阿拉善“2·22”露天煤礦坍塌事故、山西呂梁黃家溝煤業“6·15”較大運輸事故,2024年安徽淮河能源集團謝橋煤礦“3·11”較大瓦斯爆炸事故,以及今年山西長治山西通洲集團留神峪煤業有限公司“5·22”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,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情形在原《判定標準》中沒有對應的條款。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,堅持“事故發生在哪里,標準就完善到哪里”,切實把血的教訓轉化為制度的剛性約束。
問: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總體思路是什么?
答:為確保《判定標準》立得住、行得通、真管用,本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思路可以歸納為“四個堅持”:一是堅持依法依規。嚴格對照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規定的17種情形進行細化,從現有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中選擇對安全生產危害性大的條款或對條款進行技術解讀,不憑空設定其他條款規定,并將原《判定標準》解讀中的部分內容整合并入正文,解決認定范圍隨意擴大的問題,提高部門規章的嚴肅性和權威性。二是堅持實事求是。聚焦隱患情形的“緊迫性”“危險性”“危害性”,嚴格認定條件,突出隱患的重大現實危害,對不構成現實危害的情形予以剔除,并最大化解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泛化的問題,比如,有針對性明確瓦斯假檢漏檢、電氣設備失爆等具體情形。三是堅持精準表述。對基層反映強烈的部分條款及名詞進行準確描述,避免監管監察部門、煤礦企業對同一條款出現擴大解釋、歧義爭議的情況,最大限度確保條款規定的精準性、唯一性。四是堅持跟進吸取事故教訓。對近年來典型事故暴露出的問題進行系統梳理研究,將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隱患,納入修訂后的《判定標準》中。
問:請介紹一下這次修訂的起草過程?
答:應急管理部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高度重視《判定標準》修訂工作。起草過程大致分為4步:第一步,集中力量起草。充分發揮基層監察力量的現場經驗優勢,組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、山西局、內蒙古局、安徽局、山東局、河南局、貴州局7個省級局,按照專業特長,分別組建工作專班,開展集中修訂起草工作。第二步,廣泛征求意見。初稿形成后,多次組織專題研討,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針對收到的800多條意見建議,組織部門、企業人員逐條研究、逐條論證,采納或部分采納了600多條,可以說最大限度地匯聚了行業智慧。第三步,深入現場調研。堅持問計于基層,將現場調研貫穿修訂全過程,多次深入基層一線開展實地調研,廣泛聽取各方聲音,確保標準“接地氣、真管用”。第四步,嚴格出臺程序。我們嚴格按部門規章制發程序,履行了合法性審核、局務會議審議、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、風險評估、部務會議審議等法定程序,確保了《判定標準》的合法性、科學性和可操作性。整個《判定標準》修訂工作歷經近2年時間。
問:新版《判定標準》規定的主要情形有哪些?
答:新版《判定標準》主要情形,可以歸納為六大類:一是生產建設類。主要有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;超層、越界開采;露天煤礦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,未采取有效措施;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,煤礦改擴建期間,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,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等。二是“一通三防”類。主要有瓦斯超限作業;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;突出礦井、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系統不能正常運行;通風系統不完善、不可靠;自然發火嚴重,未采取有效措施等。三是水害防治類。主要有未查清主要充水水源、通道,使用非專用探放水設備,未按規定開展探放水,鉆探、物探數據或結論造假,未留設防隔水煤柱,排水系統、能力不符合規定等。四是沖擊地壓防治類。主要有未按照規定開展沖擊災害等級鑒定或鑒定弄虛作假,出現危險預警未撤出人員、繼續采掘作業,開采沖擊地壓煤層不符合相關規定,支護長度、強度不符合規定等。五是機電設備系統類。主要有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、工藝;未按照規定建立監控與通信系統,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;未按照規定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等。六是安全管理類。主要有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,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,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外包;改制、合并、分立期間,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或者在完成改制、合并、分立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等。此外,此次修訂還明確了隱瞞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人數等19種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情形。
問: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的重要變化是什么?
答:此次《判定標準》修訂有5個方面的變化,概括為“收、減、準、明、增”5個字:第一是“收”:由“敞口開放式”改為“收口封閉式”,刪除原《判定標準》中可擴大判定范圍的相關表述,不再按照之前慣例發布解讀,重大事故隱患有且僅有新標準中列出的情形,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情形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;第二是“減”:大幅刪減不構成現實危害的隱患情形,回歸煤礦現場管理本質,注重條款的重大現實危險性,最大限度解決“重大隱患不重大”的問題;第三是“準”:針對基層反映強烈的部分內容表述不明、存在歧義的條款和名詞,在修訂中進一步準確表述,確保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含義唯一、情形精準;第四是“明”:針對原《判定標準》執行過程中,長期存在爭議、不盡合理的條款,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,予以調整修改,使條款規定更加具體化、明確化;第五是“增”:吸取事故教訓,并舉一反三,結合煤礦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裝備的不斷發展,增加部分危害大、隱蔽性強的隱患情形。
問:距新版《判定標準》施行僅一個月時間,下一步如何做好宣貫和實施工作?
答:規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。為確保新版《判定標準》不折不扣、全面準確落實,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:一是迅速組織宣貫培訓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于近期召開宣貫視頻會議,深入學習領會新版《判定標準》修訂的重要意義、修訂原則、主要內容和重點變化。督促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先學一步、深學一層,確保監管監察執法人員準確理解立法精神、熟練掌握條款規定,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好主體責任,組織好企業內部學習宣貫,推動形成“尊法、學法、守法、用法”的良好氛圍。二是督促企業對照自查整改。在新標準實施前,督促煤礦企業組織開展一次覆蓋各系統、各作業地點的專項隱患排查,對照新版《判定標準》,特別是新增和修改的條款,主動發現問題、整改隱患、提升水平。對煤礦企業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,不得作為處罰依據,這是給企業的一個“主動糾錯”窗口期。三是嚴格規范執法檢查。好的制度還要靠有力的監管監察執法來保障落實。我們將持續督促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堅持有法必依、執法必嚴、違法必究,以強有力的執法推動《判定標準》執行到位。
來源:中國煤炭報